法律解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原以同壹財產清償。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果協議不成,法院會做出判決。男女壹方單獨承擔的債務,由其本人償還。夫妻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債務,包括雙方在工商業經營或農村承包經營中發生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發生的債務,雙方在投資或其他金融活動中發生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中所欠的稅款。如果經雙方同意,由壹方經營,但其收入用於共同生活,所發生的債務也是夫妻雙方的債務。對夫妻的同壹債務,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離婚的,以同壹財產償還債務。資產不足清償的,雙方協商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有未清償債務時,可以不先分割財產。夫妻因共同生活而發生的債務,包括因購買生活用品、建造或購買房屋、履行撫養、教育、贍養義務、治療疾病、從事約定的文化、教育、娛樂、體育活動而發生的債務,以及日常生活中發生的其他應由雙方分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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