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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項目是法律規定必須招標的?

法律分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規定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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