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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不得從事的是

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規定: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擴展數據:

關於女雇員的其他法律問題: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瑞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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