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條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財產權利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九條設立信托,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托財產的範圍、種類和條件。
(五)受益人獲取信托利益的方式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規定信托期限、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受托人的報酬、新受托人的產生方式、信托終止的原因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