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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對企業價格的影響。

新冠肺炎疫情對企業定價的影響:疫情期間,生產企業不得隨意提價,哄擡價格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犯罪。如何定價,各地不盡相同,可以參考各省對疫情防控期間哄擡價格做出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推高商品價格過快或者過高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和自用外,超出正常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警告後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上漲過快或者過高。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登記和許可證。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部門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提出處罰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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