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推高商品價格過快或者過高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和自用外,超出正常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警告後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上漲過快或者過高。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登記和許可證。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部門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提出處罰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