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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歐美國家為什麽要通過法律來建立政治制度?

1,因為法律是壹種社會契約,按照英國哲學家洛克的觀點,是人民出於安全、秩序等價值利益的需要,將自己的部分權利讓渡給政府,政府憑借人民讓渡的權利形成對公共事務的管理權。政府與民間達成的權利轉移,以法律契約的形式予以確認。

2,所謂政權,就是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是指統治階級采取什麽形式來組織政治機關,以對抗敵人,保護自己。這個政權與國家體制是相容的。由於歷史條件和階級力量的差異,同壹國體的國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體,但都體現了同壹特定階級的專政。比如資產階級國家有不同的政體,比如君主立憲制、民主制、民主制(內閣制、總統制)。

3.此外,美國被認為是壹個典型的多元民主國家,這就是著名政治學家羅伯特·達爾所說的“polyarchy”。多元政體的本質特征是權力的分散,或者說權力中心的多樣化。權力的多元化使得各種政治力量在決策過程中發揮作用。他們競相對政府機構施加影響,反映各種利益,試圖使政策制定符合他們的需要。

4.多元政治具體表現為:(1)美國社會有很多強大的利益集團,他們可以以有效的方式參與決策過程。美國的官方政策通常是各個團體討價還價和妥協的結果。(2)重要群體處於相對平衡、相互制約的狀態,沒有壹個群體強大到可以絕對支配其他群體。(3)各種群體之間的權力平衡是民主社會的自然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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