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是: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八大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有關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壹貫表現等因素,給予從寬處罰:
1.已滿12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準刑應當減少30%至60%。
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準刑應當減少10%至50%。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關於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八條。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
(壹)14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第四款規定的政府規定的案件;
(三)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被勞動教養的案件;
(4)14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治安處罰的案件;
(五)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教育案件;
(六)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強制戒毒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