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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進違約金賠償

法律分析

雖然法律上沒有違約金的標準,但根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違約金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同時,壹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相當於壹方當事人可能給另壹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金額。違約金過高(超過損失金額的30%)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根據壹方當事人的請求,調整違約金數額;同樣,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低於實際損失的30%),守約方還可以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數額。綜上所述,工作合同的違約金數額壹般以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為準,不能超過損失金額的30%,不能低於實際損失的30%。僅靠約定違約金來困住人才是不明智的。用人單位應該在其他方面提高待遇,才能真正留住人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五條* *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反合同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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