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素:
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健康權、生命權以及公私財產的壹切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手段綁架他人,直接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2.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受害者進行捆綁、塞住嘴、蒙上眼睛和麻袋,或者傷害和毆打受害者。“脅迫”是指對被害人進行精神脅迫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暴力威脅。“其他方法”是指暴力以外的方法,如使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這三種犯罪方式的共同特點是,被害人處於無法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從其住所或所在地非法綁架,置於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的手段之壹,就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者,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具有勒索財物或劫持人質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