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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居住面積標準規定

人均居住面積標準如下:

1,城鎮人均住宅建築面積32.95438+0平方米;

2.農村人均住房面積37.09平方米。

人均居住面積是指人均擁有的住房面積中專門用於居住的面積,按報告期末常住人口計算。人均居住面積不包括廚房、客廳、衛生間、陽臺、地下室、閣樓等。、以及房間之間的走道等輔助設施的面積。計算方法以客廳內墻為基礎,這也是衡量家庭居住狀況最重要的參數之壹。人均使用面積是指按報告期末常住人口計算的家庭戶內每人平均使用凈面積。包括臥室、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室,以及房間之間的走道和輔助設施的面積。人均使用面積也是衡量住戶居住狀況的主要參數之壹。

綜上所述,所謂人均居住面積,是指個人擁有的平均住宅建築面積,也就是目前居住面積的人均值。居住面積是指個人實際使用的面積,也就是套房內的面積,建築面積是指房產證上的標準面積,包括公攤面積和建築墻體面積,人均居住面積是總住宅建築面積減去總人口得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44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在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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