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壹般原則,即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均分配遺產。本條中的“壹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平等。“特殊情況”主要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繼承人只有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難,同時又缺乏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才能在遺產分配中得到照顧,而壹旦具備這兩個條件,就應該得到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 * *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不應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繼承人有撫養能力和條件,但未盡撫養義務的,不應分割或分割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