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的廣義解釋與法律的廣義解釋相同。狹義是指壹切法律規範,最狹義(在我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3.法規(在中國)壹般是指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規由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部分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制定行政法規。
4.規章(在我國)壹般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國務院各部委稱為部門行政法規,其余稱為地方行政法規。
5.規範性法律文件是指表達法律內容的形式或載體。它們是普遍適用、反復適用、反復適用的法律文件,即所謂的法律,具有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原始形態。(即立法機關制定、修改或認可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