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類型很多,有的是有限合夥,有的是普通合夥,合夥企業的設立有很多限制,比如合夥企業的名稱等方面。
壹、有限合夥需要註意什麽?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此外,相關規定:
1,不能重名;
2.不能侵犯馳名商標;
3、不能使用名稱和縮寫;
4.只能是簡體中文;
5.不能使用模板字體大小;
6.不要和知名公司的名字混淆;
7.不要刻意美化公司的名字,盡量讓名字簡單明了。
二、什麽是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實現了企業經營權和出資權的分離,能夠結合企業管理和資本的優勢,因此是國外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熟悉的黑石集團和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
3.有限合夥有什麽特點?
合夥人* * *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
有限合夥企業不同於普通合夥企業。它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前者負責合夥企業的管理,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不履行合夥企業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與普通合夥企業相比,有限合夥企業允許投資者以有限責任的方式參與合夥,成為有限合夥人,有利於激發投資者的積極性。而且資本和智力可以有效結合,即有財力的人為有限合夥人,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為普通合夥人,這樣就可以整合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