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貸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借款人有如實提供資料訂立借款合同的義務,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如實提供與貸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
第六百七十條貸款利息不得提前扣除,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提供貸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貸款的後果;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