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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中標人主動放棄中標?

中標人主動放棄中標的情況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辦理。壹般來說,中標人放棄中標後,招標人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重新招標:如果中標人放棄中標,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重新選擇中標人。

延期第二中標人:如果中標人放棄中標,招標人可以延期第二中標人作為中標人。

重新評標:如果中標人放棄中標,招標人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重新選定中標人。

總而言之:

中標人主動放棄中標的情況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處理。壹般可以選擇重新招標、延期第二中標或者重新評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也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

因此,如果中標人主動放棄中標,招標人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理,選擇重新招標、延期第二中標人或重新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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