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不得超過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的30%。違約金過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上述比例要求減少;違約金過低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根據違反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的數額。違約金是指合同壹方當事人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合同時,按照合同約定對其違約行為支付的壹定金額的款項。違約金壹般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兩者都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在金額限制方面,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但以上損失需要適當減少或以下損失需要適當增加的,納入擔保範圍的違約金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確定的金額為準。違約金的標的物通常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五條* *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反合同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在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基礎上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增加的,違約金的數額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