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獨立生活是指工作時有經濟收入,有獨立的生活來源,不以結婚為標誌。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的法定義務也可以視為已經完成或基本完成。我已經成年,已經參加工作,有經濟收入,雖然沒有結婚,但是經濟上可以自立,父母也盡了贍養我的義務。除非我失去勞動力,否則父母沒有法定義務贍養我。壹般來說,18歲,18歲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已經成為能夠獨立為自己創設權利和義務的個體。如果孩子已經年滿18周歲但沒有經濟收入(如大學生),此時父母從監護人轉變為照顧者,照顧者要支持其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孩子幾歲贍養?65,438+06周歲但未滿65,438+08周歲的自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合法勞動獨立生活,即有自己的經濟來源,也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再需要父母贍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