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作為根本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壹切法律、法規和規章都不得與之相抵觸。任何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的高低主要取決於立法主體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壹般來說,立法機構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越高,法律的效力就越高。因此,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的規定不壹致時,應適用上位法。這是處理法律效力高低的壹般原則。
擴展數據:
壹般來說,國際法既不優於國內法,也不從屬於國內法,國內法也不從屬於國際法。是指主權國家在特定情況下簽署或批準或承認的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
在國內也有約束力。即使同壹問題既有國際法的規定,又有國內法的規定,並且它們相互沖突,國內法律規範也不得與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相沖突。當然,國際法優於國內法並不是絕對的,這壹原則並不適用於主權國家聲明保留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