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
美國憲法:憲法中沒有規定大法官的人數,但有壹點是肯定的:根據憲法,總統有權提名美國最高法院的候選人,當總統所屬的政黨也在國會取得優勢地位時,就可以實質上決定大法官的任命。羅斯福利用了這壹點。當新政時期的壹系列立法遭到最高法院阻撓時,羅斯福提出了1937的司法程序改革法案。提案的核心內容是為每名70歲以上零6個月的法官額外分配壹名法官,以“協助”其完成工作。當然,根據美國憲法,增加的大法官應該由美國總統提名。
希特勒利用魏瑪憲法第48條總統過大的緊急指揮權,不經過議會直接中止全部或部分民權。於是,通過不斷制造突發事件,從* * *產黨到猶太人,甚至戰爭,納粹壹步步“合法”,被稱為第壹部現代憲法的《魏瑪憲法》在1933年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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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並不妨礙法律代表著社會文明的壹種進步。而且司法這幾年壹直在進步,包括司法公開、公開判決、庭審直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