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輕傷案件、侮辱誹謗他人案件、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件、重婚案件、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件、虐待家庭成員案件、遺棄案件等等。
“自偵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的簡稱,而不是“被害人可以自行偵查”,因為除法律規定的特定司法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行使這壹權利。
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有:
(壹)貪汙賄賂案件:
(二)瀆職案件
(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索院可以立案偵查。
此外,自訴案件被忽略。自偵案件由檢察機關利用職權受理。
主體也不壹樣,壹個是法院受理的,壹個是檢察院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