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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

法律主觀性:

法律救濟和法律援助的區別在於理念和方式不同。法律救濟是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並造成損害時進行追償和救濟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援助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以減免費用的法律制度。

法律客觀性: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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