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時,應當提交或者提供起訴狀原件、原告主體資格和起訴證據進行核對,並按照對方人數提供相應的起訴狀副本和證據材料。起訴狀應打印在A4紙上或用墨水書寫(不允許用圓珠筆);
2.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來源、對象和內容,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形成證據清單;
3.在境外形成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或者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國或者該地區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特別行政區形成的,應當辦理相關認證手續;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視聽資料的,應當附上由具有翻譯資格的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並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由翻譯人員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相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非不能表達意思,否則我還是應該出庭的;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