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律的主體是立法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有權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各種規範性文件,承認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團體和個人。
第壹,立法的主體實際上是國家機關。
第二,有關國家機關只能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成為某些立法的主體。
第三,要註意構成國家機關的個人與國家機關的聯系和區別。
第四,要註意參與立法者與立法主體的聯系和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