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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的必然性

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主要是因為:

第壹,法律-社會關系所調整的對象是復雜多變的,這就決定了法律從頒布之日起就必須與社會相關。

關系上有壹定的矛盾。法律不可能覆蓋所有的社會關系,調整所有人的行為,也不可能完全適用於復雜的、無所不包的社會生活。此外,隨著客觀形勢的不斷變化,法律規定與社會現實之間也會出現壹定的落差和不適應性。其次,立法者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或者由於立法者的疏忽等主觀原因),用文字表達的法律條文也是有限的,這就決定了法律條文本身總是會被省略,缺乏其相應的條文。第三,法律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通過壹般的普遍規則來調整和規範社會關系,不壹定適合現實生活中的個別情況,造成空白或適用存疑,效果不理想。第四,法律總是用概念來表達的,法律概念或多或少是不確定的,即具有“模糊的邊緣”;而法律是過去制定的,只是適用於現在,預設於未來。壹旦法律概念的“模糊邊緣”無法通過解釋明確容納新事物,就需要在法律不能輕易通過立法修改的前提下承認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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