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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的主體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制定法律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之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三)制定和修改基本的刑事、民事、國有和其他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三款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條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壹十六條*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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