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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私下和法官交流嗎?

律師和法官不私下交流。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和律師只能在訴訟活動中見面,不能私下見面。法官違反規定私下會見律師,當事人有權口頭或者書面向法官申請回避,法官也可以被追究法律責任。法官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律師違反規定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開庭前,被告律師私下聯系審判長是嚴重錯誤,對方可以以此為借口要求審判長回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壹)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宴請,或者參加其支付費用的活動;(二)索取或者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三)違反規定會見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四)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介紹律師及其他人員代理案件;(五)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貸款物的;(六)有其他不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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