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中國古代死刑制度正式確立於哪個時期?

中國古代死刑制度正式確立於哪個時期?

中國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確立於北魏,定型於隋唐,完善於明清。

早在北魏時期,死刑復核制度就作為壹項法律制度正式確立。漢朝只是對部分案件進行了復查,還沒有形成全國範圍內所有死刑案件普遍適用的制度。至於隋唐時期,制度發展到非常完善的程度。《舒威刑誌》記載:北魏時武帝規定:“遇死者,必審其案。因為死人不能復活,我怕獄官不能平,所有的獄績都呈現出來。皇帝親自過問,和抱怨沒什麽區別,但絕對不可能。邦國大君先報,乃實行之。”學術界對《舒威刑罰誌》中的這壹記載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認為是濫用死刑回放,有的認為是死刑復核的表現[4]。筆者認為,這不能壹概而論,要準確分析其基本含義來理解。這裏的“是死者”是指應當判處死刑的人,是指應當適用死刑復核的對象;“案件報告”是指案件經有關中央主管機關請示後,在死刑復核中必須遵循的中間環節或程序。“怕監督不平等”是指為什麽需要死刑復核,或者說死刑復核的目的;“所有犯人呈送”,即所有擬判死刑的案件,經過審判和審議後,都要呈送皇帝,這裏明顯指的是死刑復核的時間和範圍;“皇帝親自過問”是指死刑復核的具體方式;“無怨同言”,即犯人經過訊問,表示完全認罪,沒有怨言和不同言,才可以判死刑。這是對死刑復核度的要求。可見,這份記載在《舒威犯罪誌》中的歷史文獻,從適用對象、程序、理由、目的、時間、範圍、方法、程度等方面,充分展示了當時死刑復核制度適用的具體情況。因此,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北魏在中國法律史上首次確立了死刑復核制度,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此後每個朝代都酌情增加損益,使這壹制度更加完備和細致。

  • 上一篇:授權適用什麽法律?
  • 下一篇:體育法律事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