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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效力水平

憲法是最高層次,第二層次是法律,第三層次是行政法規,第四層次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第五層次是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在每壹種法律制度中,應在法律效力層面實施以下兩條規則:

(1)在整個法律效力的層級體系中,憲法效力最高。

(2)除憲法的效力支配壹切法律的效力外,上壹級法律的效力高於下壹級法律的效力。

第壹,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施行;

(2)生效時間由法律規定。

二、法律終止的生效時間,有以下幾種:

(1)法律規定了自己的生效時間,期限屆滿不再生效,不延期;

(2)隨著新法律的頒布實施,舊的相應法律法規將失去效力;

(3)發布特別決議,廢止舊規定。法律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

三、法律的效力可以分為三種。

1.對象有效性

2.空間有效性

3.時間效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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