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3、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予辭退的;
4.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5、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和判刑的。
勞動合同的解除涉及合同雙方的利益。因此,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