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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適用範圍,法律可分為

根據適用範圍,法律可分為壹般法和特別法。相關內容如下:

《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這確立了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該條壹方面確立了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基礎是特別法必須是同壹位階,另壹方面明確了壹般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需要由同壹機關制定,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民法通則》第十壹條規定“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壹條的前提條件是,只有在全國人大制定的特別法與其有不同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另壹種法律。普通法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普通法有多種含義:在中國,通常指僅次於憲法(根本法)的壹般法;或者參照民法、刑法等全國統壹適用的法律。

普通法與特別法(即只適用於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時間或特定地區的法律)是對稱的。

特別法是適用於特定人群和特定事項,或者特定地區和特定時間的法律。只對部分人群有效的專門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僅對特定事項有效的特別法,如商標法;僅適用於某壹地區的特別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軍法》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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