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數情況下,承包商雇傭的農民工在受傷後應承擔賠償責任。農民工有過錯的,農民工應當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農民工或者第三人追償。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賠償權利人主張勞動者的人身損害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幫工和被幫工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勞動者的,被幫助的勞動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進行適當補償。幫工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幫工給予適當賠償。被勞動者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