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規定交付的?
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交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壹)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通緝;
(三)越獄逃跑的;
(4)被追求。
相關知識:拘留和交付的區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有七種情形可以先行拘留,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交給公訴人和法律處理。有區別,但很像。因此,有必要有所作為:
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身份;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
還有壹個問題,檢察院可以提前拘留:
1,自殺未遂,作案後逃跑或脫逃;
2.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
除了這兩種情況,其他情況都是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