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應首先依法處理民事糾紛。這裏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不排除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八項規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經法律授權,對特定領域的民事關系作出具體細化的規定。此外,有些法律授權地方性法規對某壹特定民事關系作出具體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0條,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習慣。習慣是指某壹地區、某壹行業的普通大眾長期以來所信奉並普遍遵守的壹種民間習慣或商業慣例。習慣的適用受到兩方面的限制:壹是適用習慣的前提是沒有法律。所謂法無規定,即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具體的民事糾紛沒有規定。第二,適用的習慣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因此,並不是所有的習慣都可以作為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只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習慣才能適用,當然習慣的適用也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