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要讓法院認定和支持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完成以下舉證:(1)必須確認聊天記錄的使用者是雙方當事人。如果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證據,但不能證明使用聊天軟件的壹方是本案當事人,原則上不符合主體條件。(二)確保獲取聊天記錄的方式和途徑的合法性。以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法院不能支持。(3)必須提供真實完整的證據,必須保證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訴訟案件中,要想獲得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就必須保證證據真實、合法、相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中的證據包括: (壹)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以上證據只有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