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第壹條第壹項要求群眾出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應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公民能夠用合法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核實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簿、身份證、護照是公民的合法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可以下9類事項,完全可以用戶口簿、身份證、護照證明的,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1,公民姓名。2.公民使用他們的名字。3.公民的性別。4.公民身份號碼(包括證件的15位數上升到18位數)。5.公民的民族構成。6.公民的出生日期。7.公民的誕生地。8.公民籍貫。9.公民的住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