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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禁止的壹定是人權?

簡單來說,在私法領域(如民法、商法),“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就是允許的。”也就是妳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能損害他人的權利。這是底線。所以妳的自殘,妳的撒謊,妳的自殺,只要不傷害別人,都是合法的,但是妳可能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在私法領域,權利不壹定要由法律明文規定。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就是允許的,那就沒問題。

但在公法領域(如刑法、行政法),“只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就是不允許的。”比如還沒有個稅,稅務機關就收不到個稅。在公法領域,其主體享有的權利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同於私法。

所以我有權利說“每天毀掉自己的壹件東西嗎?”是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這要看情況。如果那是妳的全部家當,法律不會幹涉,只要妳不傷害別人;但是,如果妳是公務員,妳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妳才能做。例如,妳為了完成壹項任務而摧毀cam和毒品。比如法律規定不能殺人,但是如果妳是法警,執行死刑,妳開槍也是殺人,但是因為法律的原因,這個時候妳的行為是合法的。

我不知道,妳能理解嗎?

如果不明白,可以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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