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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慣常居所」?

慣常居所可由下列文件證明。

居住證明和暫住證。暫住證的發證機關是基層派出所,居住證的發證機關壹般是居委會、小區物業、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都比較熟悉流動人口的實際生活狀況,所以這兩份材料也是最被認可的證明材料。

除上述基層組織外,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也有工作單位(宿舍)、學校(宿舍)等單位出具居住證明的情況。

暫住證是我國對特定時期流動人口的壹種管理方式。暫住證可以表明持有人居住在壹定區域,壹般有效期為壹年。所以,如果證明自己的經常居住地,壹般需要提交兩個時間連續的暫住證。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自住所地起至起訴時止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點,但住院治療的地點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戶籍遷出後未定居,有經常居住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住院治療的除外。公民從居住地遷出後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原居住地為住所。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慣常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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