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由誰撫養、隨誰生活,子女都依法享有繼承權。但是,下列法定情形除外: (壹)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需要註意的是,無論是否既遂,無論殺人動機是什麽,都喪失了對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繼承人喪失的只是他所損害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被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繼承權。(2)繼承人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求殺的目的壹定是爭奪繼承權;與(1)相同,繼承人只喪失對有爭議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三)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這裏要求虐待被繼承人必須情節嚴重,遺棄被繼承人不嚴重;此外,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繼承人後來悔罪,被繼承人生前原諒的,可以恢復其繼承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過錯繼承人的繼承權並非絕對喪失。(四)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生活困難的,不僅限於此。如果可以認定其他情節嚴重,也會導致繼承權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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