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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幾天算自動辭職。

第壹,曠工幾天算自動辭職。

1,曠工3天以上壹般視為自動離職,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按照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二、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可以在缺席幾天後終止。法律沒有規定,但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不能簡單等同於辭退或開除,最終結果是不再有勞動關系;

2.員工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紀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要求的經濟補償形式。所以公司可以把曠工的性質明確化,制度化。礦工連續曠工三天,壹個月內曠工五天及以上,定義為嚴重違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以前的《員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辭退。現在這個規定已經廢止,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辭退他們,只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應按照企業的規章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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