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常生活上的協助。對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年老體弱的父母給予照顧和幫助,照顧好患病的父母。
(3)給予精神安慰。父母步入老年,需要家人的安慰來克服孤獨感。精神贍養是社會經濟發展後更重要的贍養義務。因為物質條件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改善,國家和社會可以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很多父母並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質幫助,所以物質支持會減弱。日常生活上的救助也可以通過社會服務保障體系解決。只有子女對父母的孝順、關心、體貼和安慰,是其他方式解決不了的。贍養老人的義務更重要。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