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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的法律定義是什麽?

法律解析: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行為。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具有獲取金錢的目的。如果演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只是為了娛樂、解悶、聯絡感情等。,賭博罪不能成立。但需要註意的是,只要目的是為了獲取金錢,行為人就可以成立本罪。有的親戚朋友鄰居偶爾賭博,有贏有輸,但不多;有些人經常壹起賭博,但涉及的金額很少,賭徒也不以賭博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鋪張浪費。這可以根據情節給予治安處罰等行政處理,但不應認定為犯罪。

惡習包括賭博、吸毒、酗酒、打罵等。證明壹方有不良嗜好容易,證明壹方屢教不改難。在司法實踐中,不良嗜好是否受到強制治療,單位或組織是否介入,公安機關是否處理,都可以作為收集此類證據的較好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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