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習包括賭博、吸毒、酗酒、打罵等。證明壹方有不良嗜好容易,證明壹方屢教不改難。在司法實踐中,不良嗜好是否受到強制治療,單位或組織是否介入,公安機關是否處理,都可以作為收集此類證據的較好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