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和解與調解的區別在於:第壹,性質不同。法院調解是法院行使司法權;庭外和解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中實體權利的處分。其次,參與者不同。法院調解由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再者,效力不同。根據法院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終結,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在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後,訴訟終止。和解協議是不可執行的。所以在壹般訴訟中,盡量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法院的調解書更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確實無法到庭,雙方可以庭外和解。如果被告不履行和解協議,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訴訟。判決前和解,雙方可以隨時和解,和解後壹般撤訴。沒有其他和解的條件。關鍵是雙方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自行達成和解議案。調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根據審判的實際情況進行的。對於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和事實清楚的原則,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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