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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虛開稅額為1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騙取國家稅款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稅額每增加3000元或者實際騙取的稅額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在1000元以下或者騙取國家稅款在5000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可以數罪並罰,基準刑為拘役。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虛開稅額為65438+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騙取國家稅款五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虛開申報的稅額每增加六千元或者實際騙取的稅額每增加三千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虛開稅額為五十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騙取國家稅款三十萬元的,基準刑為十年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每增加654.38元,實際騙取的稅款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緩刑:

(壹)虛開稅額在30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騙取國家稅款25萬元以上的;

(二)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判刑的;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60%以上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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