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2.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範圍是指已經起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各代旁系血親。
我國現行法律采用傳統的輩數計算方法來區分親屬之間的距離,即從壹代算壹代,父母是第二代,祖父母是第三代。
與祖父母相同的下壹代旁系親屬,包括叔伯、姑侄、侄女、叔伯、姑侄、侄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第九百九十四條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死者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