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得到對方認可;
3.壹方寄給另壹方的書面分居文書,應以特快專遞方式寄送,在備註欄註明分居,並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至提出離婚時止,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往來的信件、郵件可以證明雙方不和、分居的事實;
5.也可以用證人,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但由於證人往往與為其作證的壹方有利害關系,且分居是夫妻私事,單壹證人證言難以被法院采信,需補充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