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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建立。用人單位超過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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