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法理認為,父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淆,父親的債務與兒子無關。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的遺產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對超出部分不承擔償還義務。
擴展數據
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遺產繼承開始後,死者所欠的稅和債要先付清,然後繼承人才能繼承剩余的遺產。
繼承人應當向被繼承人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只應當在其繼承的財產價值範圍內繳納和償還。被繼承人所欠稅款超過其遺產價值的,繼承人對超過部分不負納稅義務。
遺產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被繼承人所欠稅款和債務,由遺產接收單位在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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