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份轉讓是指所持股份的轉讓,在中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轉讓。股份轉讓按股份載體不同可分為壹般股份轉讓和股份轉讓。壹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份形式進行的股份轉讓,實際上包括已出資但未發行股份的股份轉讓,也包括已認購但未支付股價因而不能發行股份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可以進壹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和不記名股票轉讓、紙質股票轉讓和無紙化股票轉讓。股權轉讓多以書面形式進行。股權轉讓必須是書面形式,甚至是特殊的書面形式(公證)。但非書面股權轉讓經常發生,尤其是以股票的形式,通過非書面形式可以更有效、更快捷地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