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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合法的離婚手續?

法律解析:離婚程序是指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必須履行的法律程序。我國主要有兩種程序:(1)行政程序。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離婚後是否生活等情況後,依法準予或不準予登記。準予登記的,應當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2)訴訟程序。即壹方要求離婚的程序。要求離婚的壹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首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就會被辭退。經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制作調解書,同意離婚。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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