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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審判的五個階段是什麽?

司法程序

1.起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權利要求;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

2.接受。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狀後,經審查認為符合訴訟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立案期限從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計算。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訴訟條件的,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拒絕接受不予受理的裁定,他可以上訴。

3.開庭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是依法發送起訴書和答辯狀,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依法補充當事人,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宣布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案由。

4.庭審時,要經過準備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和鑒定量刑階段。

5.審判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第壹審簡單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時,可以適用簡化程序,即原被告和被告可以口頭起訴和答辯,人民法院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也可以按照普通程序簡化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必須在三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除簡單案件外,壹律采用合議庭和普通程序審理。試用期為六個月,如需延長,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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